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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缺乏家庭照料或被虐待等困难,需要得到社会救助。福利院和未成年人福利机构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庇护和支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以下情况的未成年人可以送福利院或未成年人福利机构收容:1、父母双方或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虐待、遗弃、拐卖、溺婴等行为的;2、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遗弃或者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法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效保护的;3、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因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或者长期无法联系的;4、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者康复,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抚养或无能力提供持续照料的;5、未成年人有多重残疾或其他特殊需要,其父母或监护人无力或者不能胜任监护职能,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照料和康复教育的。
除了法定条件外,福利院和未成年人福利机构还可收容以下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1、父母刑满释放后,无固定住所、工作或收入,无法提供稳定的监护环境,导致未成年人无依无靠的;2、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服刑或服役,导致未成年人长期无人照料的;3、父母双方或一方出国工作或定居国外,未成年人无法随行或被遗弃的;4、未成年人被拐卖或人口贩运,脱困后需要人身救助和社会康复的;5、未成年人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其父母或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符合收容条件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监护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送往福利院或未成年人福利机构收容。收容期间,福利院或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康复和社会适应计划。待监护人具备监护条件或未成年人达到法定独立年龄后,福利院或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应当依法解除收容并将其送交监护人或有关单位、个人。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家庭、学校、社区、企业和政府部门都有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利的生长环境,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或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福利院和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的支持力度,完善收容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应树立儿童保护意识,对有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文章总结:福利院和未成年人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和保护。通过法定条件和其他可接纳情形的明确规定、规范的收容程序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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