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同时,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规定指出,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多项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可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需要每日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前一日5项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日均值、炉膛温度曲线和相关数据标记。同时,自2023年1月2日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及标记内容公开时间调整为每日13时。
总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对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